打黑除恶定指标,负面效应让人疑

打黑除恶定指标,负面效应让人疑

唯独杂文2025-11-19 21:28:27
“每个派出所年内要打掉1至2个涉黑恶势力团伙,每月要上报1至2条涉黑恶犯罪线索。”昨日上午,厚街镇召开打黑除恶工作动员会,会上厚街镇委书记黎惠勤表示,对于发现黑恶势力不报不打者将追究责任,“该撤职的要
“每个派出所年内要打掉1至2个涉黑恶势力团伙,每月要上报1至2条涉黑恶犯罪线索。”昨日上午,厚街镇召开打黑除恶工作动员会,会上厚街镇委书记黎惠勤表示,对于发现黑恶势力不报不打者将追究责任,“该撤职的要撤职!”(03-16来源:广州日报)。
对厚街镇重拳出击打击黑恶势力,保一方平安的作法,笔者是大声叫好!黑恶势力欺压百姓,危害社会,破坏秩序,影响稳定,十恶不赦,如果放纵他们,就是贻害人民,贻害国家,就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依法进行严厉打击,还群众一片平安,还社会一片安宁,就应该是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特种别是对那些不作为、或者是与黑恶势力相勾结的官员、警察更是应该下重手整治,做到除恶务尽、取信于民!
但是,这个打击必须是有的放矢,必须是实事求是。应该是有黑就打,有恶就除,露头就打,除恶务尽。而不是为了凑足数字而打黑,为了完成指标而除恶。从这个角度去说,厚街镇“每个派出所年内要打掉1至2个涉黑恶势力团伙,每月要上报1至2条涉黑恶犯罪线索”这个硬性规定,就让人感到有些不妥,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众所周知,打黑除恶,重在平时工作。如果一个地方的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在平时就把社会治安的基础打好了,把群防群治的工作做好了,把黑恶势力产生、滋长、发展的土壤铲除了,黑恶势力失去了产生、滋长、发展的条件,那个地方就不可能每年都有涉黑恶势力团伙产生,每个月也不可能都有涉黑恶犯罪线索出现。这样,那种硬性要求“每个派出所年内要打掉1至2个涉黑恶势力团伙,每月要上报1至2条涉黑恶犯罪线索”的条件就不存在了。
另外一说,如果“每个派出所年内要打掉1至2个涉黑恶势力团伙,每月要上报1至2条涉黑恶犯罪线索”的条件不存在了,但是,上面的要求没变,规定没改,考核标准依旧。那岂不是平时工作做得好,黑恶势力产生不了,发展不了的地方派出所还出不了成绩,得不到表扬?而那些年内打掉了1至2个涉黑恶势力团伙,每月上报了1至2条涉黑恶犯罪线索的派出所还能够得到表扬,获得奖励?这样一来,不仅是工作上的本末倒置,让人感到荒唐,还有可能带来另外一个负面效应,就是有些地方的派出所,为了保证完成任务,为了显示工作成绩,就在平时的社会治安工作中对那些有黑恶倾向的犯罪故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幼鼠长成硕鼠,让疥癣之疾变成心腹大患!
因为这让笔者想起了一个故事,记得有一个地方,年年遭遇洪灾,但是,因其处于山区,是洪水来的时候,“一片汪洋都不见,知向谁边?”等到洪水一退,领导视察时,除了一条河中的桥梁被冲垮外,其他地方到处是郁郁葱葱,看不到半点洪灾痕迹。所以上级发放各种救灾资金、物资基本上是得不到。这让当地的干部、群众的心理不平衡。当地人说,真恨不得到外地借些水毁工程来。当然,那是不可能的。但是,明摆着吃亏的事,又让人心有不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当地人就立足本地想办法。在修复那条被洪水冲断的桥梁时,就故意偷工减料、敷衍塞责,做成豆腐渣工程。所以,每年发洪水那座桥梁就必然被冲垮。那座桥梁也就成了当地遭受洪灾的一个铁证,成了领导视察当地洪灾的一个保留项目,成了向上争取救灾物资、项目的传统理由。
厚街镇的这种要求,还有一种可能导致另外一个现象。就是在没有黑恶势力团伙横行的地方,没有黑恶犯罪线索可寻的地方,派出所为了完成指标,为了显示成绩,就故意改变一些案件的性质,故意拔高案件的程度,把一般案件定性为黑恶案件,把群众闹事说成黑恶势力,把疥癣之疾说成心腹大患,制造出新的冤假错案。
因此,笔者思来想去,总觉得厚街镇的这种硬性规定“每个派出所年内要打掉1至2个涉黑恶势力团伙,每月要上报1至2条涉黑恶犯罪线索”的要求很是不妥,打黑除恶还是否应该从实际出发,还是应该重在平时工作,重在预防。所以,这个规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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