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运用要体现公意

公权运用要体现公意

我们称之为“公权”的是与“私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公权力”就是行使公共权力,对公众及公共事物进行管理、提供满足于公众需求的公共产品,为公众服务。公权力的来源,按照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观点就是,公共权力是人们为了更好地保护好自己的利益,按照社会契约的形式,将其其中一部分私权让与,授予政府,从而使政府有了管理社会的权力、保护人民的义务。因此,“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一章总纲第二条中明确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也说明了公权力的来源是来自于社会公众。
“公权力”来源于众,运用来源于“公意”,这是公权合法存在,并得到公众尊重的基础。但现实中,“公权”有了来源于“公意”的合法基础,是否就会一定得到公众的敬重呢?这主要取决于公权的运用方式了。公权存在的合法性来源于公众,但公权的运用又是具体的部门、具体的人,这些具体部门和具体的人的行为是否能不扣不折地反映民意,是否会公正执行民意?如果公权力的运用是真正公意的体现,就会赢得公众的尊重,就会树立公权的权威,就会使公众对公权力产生敬畏。注意,我们此处提到的公众对公权的敬畏,而不是对公权的畏惧。敬畏是建立在尊敬的基础之上的,是人发自内心的心悦臣服,敬畏顺从,而不使用暴力工具让人民臣服;公权要有权威,而不是威权,威权使人恐惧,使人不安,使人产生本能的警惕和不安。同时,威权让人退避三舍,让人蔑视!如果公权力让公众畏惧,则公权的权威尽失。公权如只有威权,实际也就只剩下暴力,公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当公权处于受到蔑视的状态时,公众就可能通过暴力的方式,渲泄对公权畏惧的报复,社会就会处于混乱状态。要树立公权的权威,让人民对公权敬畏,关键在于公权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