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赔了夫人又折兵?

“搭便车”,赔了夫人又折兵?

日前,玉泉区法院审理一起好意同乘的“搭便车”道路交通肇事赔偿案件,乘车人李某、库某乘坐王某驾驶的某单位公车,在209国道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李某、库某和驾驶人王某当场死亡。李某、库某的家属诉诸法院请求赔偿,法院依法判决某单位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各项赔偿费用。
一般认为,好意同乘,是指乘车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所有人或驾驶员同意后无偿搭乘该机动车的行为,俗称“搭便车”。驾驶员王某出于道义的目的或者基于友情等情感因素而承诺好意同乘,就应尽到合理的义务。这种行为符合我国民法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双方建立的无偿搭乘协议,完全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应受合同法律规范调整。严格来说,“搭便车”构成的无偿合同在性质上当属单务合同,机动车一方担负着安全运输乘车人到达目的地的义务,而乘车人则无偿享受搭车的便利,在同乘的过程中乘车人有配合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驶的义务,当然此义务属于附随义务。
从驾驶员的角度来看,任何一个车主,无论是为了其自身的生命安全还是财产保障,其主观上都不愿意发生、更不愿意实施这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行为,而且,在“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既是侵权人,也是受害人,其遭受的痛苦和损失应当不亚于乘车人。但由于机动车驾驶员侵权行为对乘车人造成了损害的,必须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也许正是基于这种规定,目前,驾驶员在对交通事故承担全责的情况下,对于给乘车人造成的损害,法院判决驾驶员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不在少数。因为法律是严肃而公正的,法律裁判不仅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也要考虑对社会以及公众的行为导向作用。
这起“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为我们敲响警钟,我们在爱惜自己生命的同时,也要为他人的生命负责,切莫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