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哲学,精神就发展到了它的顶峰,也就是真实世界发展到了它的终点。那在时间上最晚出的哲学系统,乃是前此一切系统的总结,将必是最丰富最渊博、最具体的哲学系统。
——黑格尔
一、客观唯心主义的世界观
世界的本质是绝对精神,即理念,它是运动的,联系的和要外化为现实的。因此,理念自身就包含了矛盾:要向对立面转化,这种转化就是从绝对精神转化为现实。并且,根据这种转化的需要将之分为三个阶段,即逻辑阶段、自然阶段、精神阶段。
在逻辑阶段中,绝对理念通过概念与概念之间的矛盾转化,从一种逻辑范畴发展到另外的逻辑范畴,逐渐发展成所有的概念和范畴,显示其无限丰富性。
在自然阶段中,绝对理念外化为自然界。在这个阶段中又可分成三个小阶段,即机械性阶段,物理性阶段和有机性阶段。在机械性阶段中,理念外化为零星,互相没有联系、分散的物质状态。在物理性阶段中,开始形成行星系统和身体的物体,出现了风、雨、光、磁等自然现象。而到了有机性阶段,前四个阶段的统一,在经历了地质有机体、植物有机体和动物有机体后,出现了人。
到了精神阶段,理念终于又回复了它自身的形式,即主观精神、客观精神、绝对精神。这种精神主体的内在本质,在抽象的形式下是绝对理念,在具体形式下是绝对精神,是具有自我意识的理性的内涵。它整个都是在追寻自身的缘由,和作为一切活动和实存形式之目的和终结的自身意识,是所有思想和所有存在中包含的东西,它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只表现为占统治地位的普遍性和法则所辖制的多样性。在外部自然界中,它表现在现实的或固有的形式中,在那里,它自在地存在。
在这里提到的自在地存在,就涉及到了黑格尔所提出的关于存在的三种不同形式,分别对应上面所述的三个阶段。
1、Sein:理念在逻辑的抽象阶段的那种存在,只是潜在的、虚有的或称之为“虚无的有”。
2、Ansichsein:在自然阶段的那种存在,是自在的或实有的。
3、Ansichundfursich:即精神阶段的那种最高自由的存在,体现于人类精神的那种存在,就是“自在又自为”的。自为,即自觉,自己认识到自己。
自然界散乱的时空多样性,使其在任何地方都受到“形式”的制约,形式就是具有各种不同程度的抽象性和丰富性的普遍性,是从僵死的引力和惯性的单一性到丰富多变的有机形式的具体性。因此,自然是一个无意识的思想体系,是僵化的理智。
因此,只有精神才是自由的普遍性和解放自身的主动性,惟有精神是普遍性从各自的直接感性桎梏中,从其在意识内部的自我陶醉中,从它们后来表白的,对感性自然界的详尽把握中把自我解放出来。这种表白既出现在理论的认识努力中,使世界隶属于一个历来最严密的连锁必然性之网;也出现在意志的努力中,使同样一个世界却隶属于一个理性实践的连锁图式。
而这种自我解放的普遍性的力量,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或社会的。一旦我们离开了感性直接性,我们便不能构成任何观念,也不能存在任何非人人可分享的思想。第一人称“我”的真正意义无疑是一种普遍性,它表达了一种为规律所制辖的统一。自然界每一事物都与它周围的许多其它事物对立,和那些事物处在一种由必然规律统治着的关系网里,这一事物就要受它和那些事物的关系所限定或约制。整个真实界是一个绝对理念,它是抽象的理念,或逻辑概念和自然由对立而统一的结果。因此,绝对理念也是概念与存在的辨证的统一,即主观精神与客观精神的辨证的统一。所以黑格尔有一句名言:合理的就是现实的,现实的就是合理的,正是说明了这种辨证统一的关系。
因为这种辨证法的精神,尽管黑格尔的世界观具有浓厚的唯心主义色彩,甚至带有宗教的神学色彩,但这种辨证性也为其打上了客观性的烙印。不过,因为黑格尔是从唯心观点出发的,肯定了理念的第一性,从而就使他无法解释“逻辑概念如何产生物质”这个世界观中最基本的问题,这也是他客观唯心主义世界观所被人诟病的地方。而这种客观的唯心主义不仅体现在其世界观上,更是其哲学思想的最重要特征。
二、黑格尔的辩证法及其辨证精神
辩证法既是黑格尔哲学思想中最辉煌的成就,也是最难懂的一块内容。正是因为这种矛盾的特殊性,提到黑格尔则不得不提他的辩证法,这里也特别用一整块的篇幅来阐释黑格尔的辩证法及其辨证精神。
辩证法其实是我们思想的反思式的后退,或是它对先前自身行为的不断的自我解释,仅当完成了这个后退时,才清楚那个事物的全部要义与主旨。这个有点类似于现代的从对象语言说事物到用元语言解释前种语言的实践过程,即在讨论这一层次的不可证实性成为下一层次上的可证实性。存在观念在其明确的内容中便包含了与非存在或无的最尖锐的可能对立,它意味或主张的是:某些迥然相异的东西,把重新获得的观念又放回到先前的层次上,即把那些在页边空白处的东西并入到我们的文本。
黑格尔认为,辨证法的相继的步骤都由其先前步骤的所有必然所决定的。每一个辨证阶段只能有一个合适的后继阶段的意义下,这些相继的步骤才起作用。辨证的环节构成了一个连续的完整的系列。人们从某些最初的抽象开始,继而将把它们分解开,并有规则地从较为丰富的经验中引出独特性来。因此,就辩证法可能成功的范围而言,它不可能是其起点的唯一的逻辑结果,也应该包括那些不可预料的、新奇的,往往是凭经验获得的要素。
一个辩证法的步骤,必须是有动因的,而这些动因又必须是受欢迎的,并非是被迫接受的原因。而它所要达到的新观念则必须是具有那些不能从旧的观念中提炼出来的特性,必须是崭新的,富有鲜活的生命力的。在辩证法的很多点上,都具有很大的供对立的或矛盾观念活动的余地。已经显示出新的关于某些观念的解释,其实就是使这一观念同其矛盾的对方同一起来的过程,亦或是对这一观念与其对方之间的不可分离性或不可分裂性的一种断言。
因此,当一个观念成为辨证法解释的对象时,这一观念就开始向其对立面转化。而这种内在存在的对立面,是先前就已经预设好的,即我们在学习马哲时经常要提到的矛盾概念。当然,这里的矛盾与我们在马哲中所认识的